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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作者: 孙建忠 来源: 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4年02月29日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常州市新北区圩塘中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1、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学校招生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 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 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 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4.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5.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 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2. 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 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2.重大捐赠;

3.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支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支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支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支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1.党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党支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3.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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