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圩塘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新北区圩塘中学,英文全称为changzhou xinbei weitang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圩塘永新路280号,邮政编码为213033;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wtzx.xbedu.net/学校注册域名为http://www.wtzx.xbedu.net/。
第3条 学校为常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常州市新北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初中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域内适龄小学毕业生。办学规划规模为三个年级36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 1620人。
第5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6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7条 学校办学理念“凝聚每个人力量,成就每一份梦想,共筑和谐幸福校园”,教育理念“每滴水里都藏着一个太阳”。以“海纳百川、饮水思源”为校风;以“德馨业精、润物无声”为教风;以“切问近思,水滴石穿”为学风。
第8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把学校办成办学特色鲜明,教学质量过硬,师生共进的家门口的优质初中。
第9条 学校以水的品格作为学生思想修养和精神追求的目标,学生培养目标为: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10条 学校要求教师具有博大、包容的情怀,知识渊博,胸襟宽广,与同事融洽合作,对学生宽容尊重。教师发展目标为:培养教师润物无声的关爱精神、涤浊自清的治学精神、利物不争的奉献精神、聚滴成海的团队精神。
第11条 学校从水文化研究入手,将水的优秀品质“善、容、恒、勤、活、勇”与学校教育相融合,用水的品质建设教育品质。学校校训为“上善若水、自强不息”。学校致力提炼水的精神,形成水的品格,培养学生“爱水、惜水”的情怀;“亲水、乐水”的情操;“学水、做水”的品行;让“尚水文化”成为学校发展、学生成长的动力。
第12条 学校校徽外形是两个同心圆,寓意圩中的师生们团结一心。圆圈正中是一个人站在水里挥舞着彩带,彩带和人构成WT缩写,体现了办学理念是凝聚每个人的力量,成就每一份梦想。外环是中英文校名全称,体现校徽与国际化接轨。校徽整体色彩格调体现了学校构建尚水文化,以水育人。
第13条 学校按照规范办学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14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15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新北区圩塘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16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7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支部委员4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18条 学校设校长1名,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任或聘任。
第19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20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21条 党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22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23条 学校设立校长室、副校长室等内设机构和课程发展处、教师发展处、学生发展处、后勤服务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第24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25条 学校设立各类教育教学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建设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26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27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常州市新北区教育局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28条 校长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一) 校内机构设置权: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校内机构设置的意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由校长决定校内机构的设置,完善岗位设置。
(二) 人事选择管理权:按党政议事规则,提名任免校长助理;经党支部和校务会考察商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任免其他中层行政干部,会同由党、政、工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在学校教职工编制额内,根据需要和学科配套,公开择优引进教师。
(三) 经费使用筹措权:国家或上级拨款及预算外资金,包括其他收入,都由校长根据财务制度,按照上级规定合理使用。
(四) 教育教学管理权:根据国家下达的教学计划和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校长拥有教改、科研、办校特色等的自主权。
(五) 校产校舍的管理权:学校的总体规划,基建维修项目,用品购置,物品出借由校长负责,后勤服务处主任具体实施。
第29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培养人、发展人、完善人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二)负责确定学校发展目标,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经过校长提议,行政会议讨论,教代会审议,校长决定等五个环节,发挥领导班子的集思广益效能。
(四)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建名师工程,为青年教师早日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鼓励教师进修充电,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客观、公正和准确地做好教职工的考核评审工作。
(五)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七)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八)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力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30条 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党支部,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除完成上级党委交给的任务外,党支部在学校行政管理中还应发挥如下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一)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的改革方案、重要的人事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
(三) 在学校中建立由党组织领导的,由党、政、工、团、妇联、少先队构成的政治思想工作体系,成立德育领导小组,督促各部门思想工作落实到实处,支持学校群众组织和教代会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的干部的培养、考察,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31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32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通过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第33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34条 学校设有课程发展处、教师发展处、学生发展处、后勤服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学生发展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学生发展处设主任1名,学生发展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德育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德育活动及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二)课程发展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课程发展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课程发展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发展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教师撰写教育论文、教学案例,切实保证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教科研水平稳步提高。教师发展处设主任1名。教师发展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四)后勤服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稳定的后勤保障服务。后勤服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安全保卫处主任1名。后勤服务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后勤服务工作。
第35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36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情况、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37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有专人负责,档案及时整理组卷装订编号成册。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查阅、借阅档案必须经校长室同意,并作好登记手续。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财务收支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档案均由分管部门收集组卷,交档案室保管,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的重点,一定要完全归档。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38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后勤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39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40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41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法律副校长,积极发挥法律副校长在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处理法律事务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42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审计、评估和监督。认真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43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44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45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在实践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校建立和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46条 学校充分发挥班级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班级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地位,让学生充分发表对班级纪律、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见解和建议,达到同学间沟通思想、交流心得的目的,形成班级合力,为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47条 学校结合尚水文化,以环境教育为特色,围绕保护母亲河和大气质量监测两大主题,通过校本课程、社团活动、校园文化布置,使环境教育特色发展到新的阶段。以环保社团、义工联盟、小记者协会等为抓手,建设舞蹈、书法、美术、文学、航模、足球等方面的社团,促进学校社团建设有新的发展。
第48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课程有保障。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49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订购教参和教学用品,课程发展处和后勤服务处协商后报分管校长同意再办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坚持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课程计划、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科学进行评估。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常州市新北区教育局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学校着眼学生的学科素养评价制定学业评价方案,将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发展;让每一个学生享受成功、成长的喜悦。
第50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转型实践,开展“范导”式课堂教学观摩和研讨,将水的精神融入课堂,建构“四动课堂”,实现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转变,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努力构建生态和谐的若水课堂文化,让课堂成为师生共同成长的地方。
第51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52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好卫生防疫工作,以预防为主,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全面禁烟。
学校建立卫生室,配备兼职保健老师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53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推进艺术教育常态化、生活化、制度化建设,开齐开足艺术课程,组织开展元旦文娱汇演、师生艺术作品展等课外艺术活动,丰富学生艺术体验,培养学生艺术文化素养、艺术技能及创新精神。
第54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职业体验、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55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2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56条 学校为学习型学校建设提供物质保障,适应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发展,科学整合和利用学校宽带网、计算机、电化教育资源,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
第57条 学校每年举行体育节、文化节、艺术节、科技节。
第58条 学校校本教研规范化、制度化,增强教师教科研意识及能力,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课题研究,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专著,构建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的研修文化。
第59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60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适龄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61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62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63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64条 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65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第66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67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设三好学生奖,单项奖(学习、工作、体育、文娱)和学习进步奖等奖项。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68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69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70条 学校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71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72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73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方案》。
第74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75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6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77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78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79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80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81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依照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82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服务、为教师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83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84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85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向教代会报告的制度。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86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申请经费支持。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87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88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89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90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实行会计法规定的一支笔审批程序。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91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92条 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93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94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95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96条 学校依靠春江街道办事处,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交警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97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98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99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100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101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常州市新北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102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103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常州市新北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